商洛新闻网讯:8月30日,商洛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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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缴费对象及标准
(一)参保缴费对象。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就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区取得居住证(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统筹区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
(二)财政补助标准。2023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40元。财政补助继续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政策实施后有关财力划转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社〔2020〕1号)规定比例由各级财政分担,其中中央512元、省64元、市12.80元、县区51.20元。
(三)个人缴费标准。执行全省统一规定的2023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80元。
(四)部分特殊人员个人缴费标准。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及其随军未就业配偶、参保年度应届外省市毕业回商大学生及其他未参保大学生、参保年度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享受参保资助的各类人员、相关部门新认定的下一年度可享受参保资助的人员等,均按照商洛市2023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参保资助政策
全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对部分人员参保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参保资助资金由财政资金和医疗救助基金解决。可享受多重身份参保资助的参保人员,只能按一种身份享受对应的参保资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一)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其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二)低保对象按190元/人定额资助,资助参保资金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24号)要求,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享受资助后个人承担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行缴纳。
(三)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按190元/人给予定额资助(其中省级财政45元、市财政29元、县区财政116元),享受资助后个人承担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行缴纳。
(四)对本市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十八岁以下子女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按照《陕西省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办法的通知》(陕卫人口发〔2023〕36号)文件执行。
三、身份认定
(一)特殊人群身份认定时间以缴费当年12月31日前各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准。8月31日前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及脱贫人口由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分别核实核准,于9月5日前按照格式要求报同级医保经办机构,9月8日前由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报市医保经办处统一标识。9-12月新增的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及脱贫人口,由各相关部门提供名单,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及时标识人员身份;系统内未标识但已全额参保缴费的人员,由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落实资助政策。
(二)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应及时向同级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和年度内动态调整人员身份信息。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更新参保人员信息,对核准身份且享受资助参保的特殊人群进行精准标识,税务部门依此组织征收。对动态调整身份的人员及时做好医保权益记录。
(三)自然年度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纳入下一年度参保资助范围。
四、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全市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2023年9月至12月20日,缴费起征受理时间以税务部门公告为准。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或缩短集中缴费时间,由税务部门同医保等部门商定后向社会公告,全市统一执行。
2023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设置补缴期,补缴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一)一般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一般参保人员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补缴期内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后次月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缴期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二)部分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1.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人员,应中止原参保关系后及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按照全市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为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至12月31日或再次变更日。
2.新生儿
(1)2024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全市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按一般人员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3)新生儿出生后死亡,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3.大学生
(1)当年已入学大学生及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鼓励大学生原则上在学籍地参保,自学生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若为享受政府资助参保的人员,可以选择在学籍地或身份认定地参保,并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参保年度内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商洛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当年度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商洛市,迁入外市、外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4.其他
(1)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缴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全省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人员,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可按全省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身份认定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人员,身份变更的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相应医保待遇。跨月住院期间身份变更人员,当次住院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原则执行。
五、缴费确认
(一)一般人员
1.参保人员按照拟参保户籍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公开的缴费渠道主动缴费,认真核对个人身份和参保地等信息,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个人缴费。参保个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
2.参保人选择的参保地必须至少与户籍地或居住证地中一项相同,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二)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提醒和指导参保人员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足额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税务部门反馈的医保缴费情况,及时为参保人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三)重复参保
重复参保是指参保人在同一时间段内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重复参保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按照优先享受职工医保、大学生身份医保待遇、常住地医保待遇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四)医保退费
参保人成功缴费后,进入待遇享受期(1月1日),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待遇享受期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区参加居民医保,可在待遇享受期开始前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办理个人退费。
参保人员退费申请,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原缴费地医保经办机构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经办机构完成退费工作。
(五)跨年度结算
统筹区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跨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
跨年度跨统筹区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参保统筹区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编辑:陈佳双 责任编辑:孙黄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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